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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面积缩水 开发商就应该退钱给业主
转自:厦门晚报 时间:2006年7月27日8:45

案例:刚办到产权证不久,陈女士发现房子的面积少了3平方米,合同上约定这种情况是要退款的。她已经找了好几次开发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据了解,6月底,陈女士拿到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厦门测绘处的一份《房屋产籍调查表》时发现,自己所住的这套房屋少了近3平方米,而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108平方米。陈女士得知,对房屋面积超出的业主,开发商已经要求他们补缴钱款,而面积少了的业主,开发商并没有及时退还房款。

  于是陈女士找到开发商,希望开发商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并要求其退款。开发商认为,在交房的时候,针对房子面积问题,业主并没有提出异议。另外,房子的实际面积并没有少,是陈女士误会了。陈女士气不过,就联系其他几个业主一起找开发商理论。陈女士说,开发商代表说的完全是托词,面积少了就是少了,开发商是赖不掉的。

  业主们认为,根据合同的第五条第2项第1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所以,开发商理应退还业主们多缴付的房价款。陈女士说,除了要求退还多缴的房款外,开发商还存在“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甚至侵犯了业主们对房子实际情况的知情权。 彭建文

  律师:本案中,开发商应根据面积误差情况承担退还陈女士房价款的义务。目前,开发商一般采取预售方式进行销售,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是由开发商单方提供的,并不是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依据。房管部门颁证的依据是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作出的测绘结果。根据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及实践操作,开发商在房产竣工后,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房产测绘,该房产测绘成果作为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依据之一。这样,不可避免会产生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证确定面积产生差异情况,根据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据实调整,多还少补。本案中,开发商应该退还陈女士面积差价款。

  至于,开发商抗辩说,交房时业主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异议,不得再主张退款,这种说法毫无道理。根据法规规定,期房是先竣工交付,再办理产权证。所以,预购方没有办证之前,虽然交接了房屋,但并不知道房屋的真实面积,当然也不可能提出异议了。这里,购房者应注意一个诉讼时效问题,即应从领取产权证后,得知存在面积误差情况之日起两年内向开发商追讨多付的房价款,否则将丧失法律保护。

厦门合贤律师事务所 卜祥伟律师


(编辑:3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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