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滞后,行业管理待规范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已有近万个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体制,全国物业管理企业总数也多达2万多家,从业人员超过了200万人。全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到城市物业总量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已达50%以上,深圳等城市超过了95%。但是,与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却一直滞后,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不清,已成为物业管理发展的瓶颈,而全国性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使物业管理更快地走上法制化道路,规范发展物业管理。
这位负责人说,全国性物业管理条例合理地囊括了以往相关联的地方性法规,并做了一定的改进,同时,过去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的一些常见问题,像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实行有偿委托,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化了。
新政一统,地方割据不再
一直以来,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基本上处在“地方割据、各自为政”的状态,全国35个大中城市中,有20多个城市出台了自己的物业管理条例。深圳、上海、青岛和北京可谓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四个城市。深圳市的物业条例1994年开始实施,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
虽然同样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制定的条例,不同城市的条例有同有异。如在业主权利方面,四地的条例都规定,小区要定期举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深圳市更明确规定了在住宅区入住率满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的时候,必须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方面,上海的规定则比较细致,细到收费应该包括哪些项目,是按月收取还是分项计算,能不能预交、预交多长时间都有明确规定;在罚则方面,青岛的物业条例更为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有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改变住宅维修基金用途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委托管理合同。
“大部分地方物业管理制度是以维护行政权力为出发点的,对业主的财产权利缺少相应的保护,而且多不具备操作性。《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意味着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将有法可依,而地方性物业管理制度可以基于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因地制宜的补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一位副会长这样分析。
宿疾有解物管与开发分业经营全面推行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新兴的居住社区越来越多,而相关的配套服务却不尽如人意,物业纠纷频繁不断并逐渐升级,保安打业主、律师,业主集体维权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社区的正常生活。有可靠数据显示,去年全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多达12580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有关人士称,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一、物业公司颠倒了自己在物业服务中责、权、利的位置,本身他应该是个被雇佣关系,却去当了主人;二、建设与管理职责不清,缺乏有效衔接,从全国来看,有约1/3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子公司”,很多看似是物业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三是乱收费,物业公司自定一些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业主很难执行;四是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随意出租公共产权,来给物业公司增加利润和收入,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五是服务不到位,造成小区的安全隐患,造成噪声、污染、丢失物品等等;六是物业公司管理不透明,比如挪用维修基金、不按时召开业主大会等。
对于这些症结,业内人士早有呼吁,以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我国的物业管理市场。看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全国性物业管理条例将担当着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重任。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全国物业管理条例针对这些行业现状采取的主要对策有,逐步推进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分业经营,改变物业管理由房地产开发派生出来并依附于房地产开发的状况,从体制上明确建管不分产生的弊端;打破谁建设,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推行和规范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有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他类型的物业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快市场化进程,把公平竞争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手段;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建立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收费的监管,制定“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服务质量标准与收费标准,由业主自主选择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监督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清理整顿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
实行新标准无疑对物管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了,其成本支出将会提高,对物管企业的实力要求也就更高了。这样一来,一些实力较弱或者干脆就没有合法资质的小物业管理公司将被市场淘汰,而大公司的优势将借此得以发挥进而分得更多的市场,所以,新标准的实行有可能会起到一定的洗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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