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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
转自:IT之友 时间:2005年7月29日15:49

沪价商(2001)042号沪财预(2001)113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你局沪房地资权2001595号《关于申请核准房地产登记、测绘及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同意对沪价房(1998)第352号、沪财综(1998)第061号《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归并和调整。现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

1、由受理登记的部门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登记申请人收取:

2、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标准》中未明确的,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3、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

4、办理初始登记,应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6万元。

(二)变更登记费

1、个人住房权变变更登记(包括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及房地产权属内容变更和换发、补发权证等),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100元收取。

2、单位或个人非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300元收取。

3、上述收费均含《房地产权证》工本费。

4、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变更登记,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购房人按每件100元收取(包括登记费、勘丈费、地籍图费、产权证工本费等)。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不收费

二、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费用

(一)抵押、设典权利登记费

1、由受理登记的部门按登记的抵押(典当)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按以下标准向登记申请人收取:

计费基数按近期的买入价或评估值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2、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100元收取;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200元收取。

(二)文件备案登记费房屋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等房地产权利的文件备案登记,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登记申请人按每件100元收取。

三、房地产登记、勘丈资料查阅费用

(一)登记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含提供房地产登记册打印件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摘录),由受理登记的部门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30元收取;一次查阅在20套以上的,超过20套以上的部分按每次每套(指每套房产)10元收取。

2、资料复印、按每张1元收费。

(二)勘丈资料查阅费

1、查阅房地产勘丈资料,由提供勘丈资料的单位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指每套资料)50元收取。

四、房地产勘丈费用

(一)勘丈费由提供勘丈服务的单位,按以下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1、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元收取。

2、为商品房竣工后,提供实测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果表和房屋平面图)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收取。

3、房屋用地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土地面积分摊计算值和发证附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收取。

4、房屋、土地合并测量,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元收取。

5、经过初始登记以后,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动需要测量的,建筑面积变动部分,按每方米0.3元收取;每次作业收费总额低于50元按50元收费。

(二)拔地钉桩费

1、单位申请用地的拔地钉桩,由提供勘丈服务的单位向委托人按每件(四个桩)1304元收取,每增加一个桩加收326元。

2、单位用地每件1000平方米以下的,收费上限为2608元。

3、郊区居民、个人申请用地的拔地钉桩,按每件100元收取。

4、水泥界桩每根20元;铁钉界桩、塑料界桩每根10元。

5、每件项目完成后,应出具《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等资料提供有关部门;委托人自行需要勘丈资料,按每套40元加收资料费。

(三)地籍图复制费

1、向单位或个人非住宅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供地籍图的,由提供勘丈服务的单位按以下标准收取:

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1∶5000—1∶10000地籍图每幅72元;2、个人住宅产权证需附地籍图(指蓝晒图)的(除公有住房出售外),无论一幅或多幅粘接,均按每证25元收费。

3、房地产管理部门因管理需要地籍图为,费用自理。.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暂定为两年(国家或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请即通知有关单位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编辑:3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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