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房物[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做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我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9]261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质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申报企业填写《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申报表》,经企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进行初审,建设部颁发证书。各地在每年二季度将申报资质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汇总材料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今年的申报工作截止到10月底。 二、从2000年起,我部取消表彰“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只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参评项目按照修订标准进行考评验收。在资质等级评定中,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视同资质标准中所指的“全国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 三、从2001年起,企业应逐级申报资质等级,不得越级申报。 企业申报资质等级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两个年度内取消资质等级评定资格。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申报表》、《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核定表》由建设部制发;各地统一按包订购。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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